河南省關于規范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財政金融)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失業保險權益,暢通申領辦理渠道,根據《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暢通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85號)和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南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豫人社規〔2020〕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參加失業保險的參保單位、參保職工和參保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適用本通知。其中參保失業人員包括: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選擇回戶籍地申領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未申領的失業人員;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省重新就業并參保的失業人員。
二、關于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省內轉移接續
(一)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在全省范圍內流動就業的,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和費用,直接在新就業地參保即可,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在最后參保地申領失業保險金及其他相關待遇,也可以選擇回戶籍地申領,待遇發放期間不得中途變更發放地。選擇戶籍地申領的,須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歸集。
(三)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在省內多地同時存續失業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應在辦理歸集業務時,按照“先轉后清”的原則,由歸集地社保經辦機構確定保留本地失業保險關系,同期其他參保關系予以清理,重復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國家未明確退費政策之前計入失業保險基金,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對于重復期間欠費的,需按規定補繳。
三、關于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跨省轉移接續
(一)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跨。ㄗ灾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就業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符合領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選擇回戶籍地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須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領金人員在待遇發放期間不得中途變更發放地,領金人員跨省重新就業并參保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移至新參保地,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跨省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但在轉出地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只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用。
(三)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跨省流動的,按下列流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1.我省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跨省轉出失業保險關系的,可先到我省轉出地經辦機構開具轉移憑證,之后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關系轉入。轉出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轉出申請,或者接到轉入地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后,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轉出。對不符合條件的,要說明理由。
2.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可直接在我省轉入地經辦機構申請將省外失業保險參保關系轉入我省,轉入地經辦機構不得要求申請人再到轉出地經辦機構開具相關證明。對符合條件的,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向轉出地經辦機構發出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待收到轉出地開具的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后,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轉入。對不符合條件的,要說明理由。
3.轉出地經辦機構應在失業保險關系轉出后的1個月內向轉入地劃轉失業保險費用。失業保險費用劃轉期間,不影響轉入地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轉入地經辦機構不得以費用未劃轉到位為由,拒發失業保險待遇。
(四)關于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計算辦法
1.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領金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費,領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參保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2.轉入地經辦機構按照本地規定和標準,為參保失業人員核定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和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3.轉出地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五)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包括以下內容:姓名、社會保障卡號碼、就業失業狀態、參保繳費記錄(已核定失業保險金繳費記錄和未核定失業保險金繳費記錄)、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記錄、失業原因、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基金轉移金額、轉入地和轉出地經辦機構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六)轉出地經辦機構將參保單位、參保職工和參保失業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后,仍需保留信息備份,注明失業保險關系轉入地信息和失業保險費用劃轉金額及明細。
(七)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因跨省流動就業轉出時,在省內多地同時存續失業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參照省內轉移第三條規定。
四、關于參保單位成建制跨省轉移接續
(一)參保單位在我省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出的,憑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單位法人登記證或其他批準成立、核準執業的證件),向轉出地經辦機構申請轉移失業保險關系,轉出地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
(二)參保單位在我省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入的,應在領取轉遷證明后60日內,憑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單位法人登記證或其他批準成立、核準執業的證件),以及轉出地經辦機構開具的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轉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入地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參保單位成建制跨省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轉出前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五、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中涉及的人員身份以申請人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前的狀態確定。
(二)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三)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失業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