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政策常見問答
一、什么是“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是企業之間進行用工余缺調劑合作的一種有效方式,是“員工富余企業”與勞動合同制勞動者協商一致,在一定期限內將勞動者調劑到“缺工企業”工作,不改變“員工富余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合作用工模式。勞動者非由其用人企業安排而自行到其他企業工作的,不屬于共享用工情形。
二、開展“共享用工”有哪些好處?
共享用工是特殊時期“員工富余企業”“缺工企業”和勞動者三方共贏的合作用工模式。“員工富余企業”通過共享用工,一方面減輕了工資等負擔,降低人工成本;另一方面穩定了員工隊伍,一旦企業恢復生產,調劑的員工可以返回企業工作,增加了用工的靈活性。“缺工企業”通過共享用工,一方面可以直接使用成熟的勞動力,降低了招聘、培訓等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解決臨時性、季節性缺工難題,用工的靈活性更高。勞動者通過共享用工,不僅解決了就業問題,保證了工資收入,而且社會保險、職業能力提升等合法權益得到持續保障。
三、《共享用工合作協議》(參考文本)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共享用工合作協議》(參考文本)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98號)要求制定,為推薦使用文本。協議雙方可結合共享用工具體情況,參照《共享用工合作協議》(參考文本)訂立協議,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共享用工合作協議》(參考文本)由協議首頁及使用說明、協議條款、簽章及附件等部分組成。協議條款共七章19條內容,涉及共享用工合作內容,費用支付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協議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爭議處理和違約責任,其他事項等內容。甲、乙雙方認為需要增加內容的,經協商一致可增加相應條款。
四、“員工富余企業”“缺工企業”和共享用工勞動者的法律關系?
共享用工期間,“員工富余企業”與共享用工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不變,依法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員工富余企業”與“缺工企業”之間是民事合同關系,招用尚未與“員工富余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員工富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工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勞動力使用關系,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義務,但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構成雙重勞動關系。
五、共享用工勞動合同變更要注意什么?
“員工富余企業”調劑勞動者到“缺工企業”工作前,應當告知勞動者“缺工企業”的情況和所涉及的相關權利義務內容,征求勞動者的意見。雙方在依法自愿的基礎上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缺工企業、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保護條件、應當遵守缺工企業規章制度的義務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相關內容。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由“員工富余企業”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六、可以跨地區共享用工嗎?
可以跨地區共享用工。但應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七、共享用工期間,勞動者受誰的管理?
共享用工期間,勞動合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獎懲等依據“員工富余企業”的規章制度管理。崗位安排、工作時間、安全衛生、考勤和績效等依據“缺工企業”的規章制度管理。休息休假分為兩部分,和勞動關系有關的婚假、喪假、產假、年休假依據由“員工富余企業”的規章制度管理;法定節假日、周休息日、病假、哺乳假等依據“缺工企業”的規章制度管理。
建議“員工富余企業”和“缺工企業”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共享用工期間優先適用何方的規章制度。
八、共享用工期間,勞動者權益如何保障?
“員工富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共享用工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缺工企業”應當及時足額與“員工富余企業”結算勞動報酬等相關費用,完善對勞動者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
九、共享用工期間,勞動者發生工傷怎么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員工富余企業”依據“缺工企業”所在行業風險類別為共享用工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若勞動者在共享用工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基金支付部分由“員工富余企業”負責申報,“缺工企業”協助“員工富余企業”完成工傷申請等工作;企業承擔部分按照協議約定的責任劃分和補償辦法進行補償。
十、共享用工期間,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共享用工的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勞動糾紛協商解決機制,提升依法自主協商化解勞動糾紛能力,與勞動者依法自主協商化解勞動糾紛。注意區分共享用工、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的差別,共享用工期間“員工富余企業”與勞動者作為單一勞動關系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在處理涉共享用工勞動爭議時,可以將缺工企業列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大對此類案件的調解力度,盡可能通過柔性方式解決爭議。用好仲裁建議書,對處理爭議中發現的《共享用工合作協議》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幫助企業防范用工風險。
十一、如何保障“員工富余企業”的用工自主權?
共享用工合作期滿,勞動者應回“員工富余企業”,企業應及時予以接收安排。“缺工企業”需要、勞動者愿意繼續在“缺工企業”工作且經“員工富余企業”同意的,“員工富余企業”與“缺工企業”續訂合作協議,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員工富余企業”不同意的,勞動者應回“員工富余企業”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回“員工富余企業”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富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缺工企業招用尚未與“員工富余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員工富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共享用工提供哪些服務和指導?
1.對開展共享用工的企業和勞動者,免費提供勞動用工法律政策咨詢服務。
2.企業間共享用工崗位供求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免費為有用工余缺的企業發布供求信息,按需組織專場對接活動。
3.對通過共享用工穩定職工隊伍的企業,階段性減免社保費、穩崗返還等政策可按規定繼續實施。
4.對開展共享用工的勞動者需進行崗前培訓、轉崗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技能提升培訓范圍。
5.指導開展共享用工的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勞動糾紛協商解決機制,與勞動者依法自主協商化解勞動糾紛。
6.加強對涉共享用工勞動爭議的處理,加大調解力度,創新仲裁辦案方式,做好調裁審銜接,及時處理因共享用工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7.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及時查處共享用工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8.對以共享用工名義違法開展勞務派遣和規避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