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實施細則
沈陽市科技計劃項目過程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沈陽市科學技術計劃項目過程管理,提高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沈陽市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沈科發〔2022〕21號)、《沈陽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沈財企〔2022〕10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簽訂任務合同書的沈陽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計劃項目)變更、終止、撤銷、績效評價、驗收、資金退繳等全過程管理。
第三條 沈陽市科學技術局(簡稱市科技局)是計劃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指導沈陽市科技創新服務中心(簡稱專業機構)組織開展計劃項目過程管理相關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計劃項目變更
第四條 在計劃項目合同執行期內,因客觀原因導致合同內容無法正常履行的,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履行相關計劃項目變更手續,作為相關計劃項目驗收的補充依據。同一計劃項目在實施期內只能變更一次。
第五條 辦理下列變更事項,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說明變更原因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報市科技局審批。
(一)變更計劃項目實施周期的,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
(二)變更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名稱的。
(三)變更計劃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成員的。
(四)變更計劃項目主要考核指標的,由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提出論證意見。
(五)其他變更事項。
第六條 辦理下列變更事項,由市科技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
(一)變更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應在原計劃項目承擔單位與新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協商一致后提出變更申請,并附相關書面協議。
(二)變更計劃項目補助資金預算總額的。
(三)其他需市政府審批事項。
第七條 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可自行調整以下變更事項,并在申請驗收時在科技創新管理平臺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備案,作為相關計劃項目驗收的補充依據。
(一)在研究內容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及計劃項目負責人可自主調整實施方案和技術路線,履行內部變更手續。
(二)在補助資金及自籌資金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及計劃項目負責人可根據計劃項目進展情況,對專項資金預算進行自主調劑,履行內部變更手續。
第八條 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計劃項目合同到期前1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提出延期變更申請,其他變更申請應在計劃項目合同到期前1個月以上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第九條 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及計劃項目負責人未經審批,擅自對計劃項目合同需審批內容進行變更的,給予驗收不通過處理,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科研誠信責任。
第三章 計劃項目終止
第十條 在合同執行期內,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實施的計劃項目,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申請計劃項目終止,報市科技局審批,市科技局每年集中向市政府報告。無自籌資金計劃項目,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退回結余補助資金;有自籌資金計劃項目,自籌資金實際投入低于合同約定自籌資金投入80%的,計算自籌資金預算投入與實際投入的差額占預算投入的比例,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按等比例退回補助資金,同時與補助資金結余退回額度比較,以總額高者為標準退回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劃項目,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申請計劃項目終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計劃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合同書任務和目標的。
(二)因計劃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計劃項目研究開發工作不必要繼續進行的。
(三)因自籌資金或其他條件不能落實,影響計劃項目正常實施的。
(四)因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因計劃項目負責人去世、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計劃項目無法進行,且無合適的計劃項目負責人替代的。
(六)因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導致計劃項目無法進行的。
(七)因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化,不能繼續實施計劃項目的。
(八)其他客觀原因導致計劃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
第十二條 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未及時申請計劃項目終止的,對該計劃項目作撤銷處理。
第四章 計劃項目撤銷
第十三條 在合同執行期內或超過執行期,因主觀原因不能繼續實施的計劃項目,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申請計劃項目撤銷,報市科技局審批,同時全額退回計劃項目補助資金,市科技局每年集中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具體情況之一的計劃項目,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撤銷申請:
(一)不按期提交計劃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或合同到期后一個月內不提交驗收申請,經提醒仍不整改的。
(二)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原因導致計劃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未在合同執行期內報告終止計劃項目的。
(三)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或計劃項目負責人在計劃項目申報、計劃項目執行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違法違規行為、騙取補助資金的。
(四)對計劃項目執行期檢查發現的問題,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因主觀原因導致計劃項目不能按時完成驗收的。
(六)未按要求退繳補助資金的。
(七)其他因主觀因素導致計劃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
第十五條 屬于第十三條情形,但未申請撤銷的計劃項目,由市科技局給予強制撤銷,并將相關責任人及單位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評價范圍。計劃項目合同執行期內的沈陽市科技計劃項目(包干制計劃項目等除外)。
第十七條 評價內容。合同指標完成情況、計劃項目資金支出情況、計劃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
第十八條 評價方式。在計劃項目合同執行期內,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每年6月底、12月底登錄沈陽市科技創新管理平臺在線填報計劃項目執行情況,并按要求上傳相關數據統計表、證明材料等。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委托專業機構對計劃項目的執行情況、科技成果產出、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章 計劃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驗收申請。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到期后1個月內通過沈陽市科技創新管理平臺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申請驗收,并在通過市科技局審核后15天內將紙質材料報送專業機構,在申請驗收后6個月內完成計劃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材料填報。計劃項目承擔單位通過沈陽市科技創新管理平臺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在線填報驗收材料,并對填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交驗收材料后,應及時告知市科技局。驗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驗收申請書;
(二)計劃項目合同書或任務書;
(三)計劃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
(四)計劃項目合同書或任務書約定的實施內容和考核指標完成情況證明材料;
(五)通過實施計劃項目形成的技術新成果、專利、標準、人才培養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計劃項目資金審計報告;
(七)計劃項目變更有關備案材料、審批文件等;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材料審核。市科技局計劃項目管理處室負責驗收材料的審核工作。對審核通過的計劃項目,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將紙質驗收材料送至計劃項目管理處室審核后蓋章,將蓋章紙質驗收材料1式5份、審計報告原件1份,以及PPT格式的驗收匯報材料送交專業機構。對未通過審核計劃項目,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按要求整改。
第二十三條 專家評審。專業機構負責對通過驗收審核的計劃項目進行匯總并組織驗收評審,根據實際需要可赴現場驗收。
第二十四條 驗收結論。驗收結論分為驗收通過、驗收結題和驗收不通過三種。
(一)驗收通過。計劃項目已完成合同書要求的任務指標且經費使用符合規定。
(二)驗收結題。因客觀原因導致計劃項目合同書規定的任務指標部分完成,且計劃項目在原有基礎上取得了重大研發進展,并提供了相應技術資料、研究情況、試驗數據等相關證明材料,經費使用符合規定。
(三)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計劃項目,為驗收不通過計劃項目。
1.因主觀原因導致計劃項目合同書約定任務指標未完成的。
2.未經審批,擅自對合同需審批內容進行變更并組織實施的。
3.在計劃項目實施、驗收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金及違規違法使用資金等行為的。
4.因客觀原因導致計劃項目無法繼續實施但未及時申請計劃項目終止導致財政補助資金損失的。
5.驗收評審時,未按要求準備驗收資料,導致無法形成驗收意見的。
5.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的。
第二十五條 結果處理。
(一)驗收通過計劃項目,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無自籌資金計劃項目,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可將結余資金繼續用于相關科研活動。
有自籌資金計劃項目,自籌資金實際投入低于合同約定自籌資金投入80%的,計算自籌資金合同約定投入與實際投入差額占合同約定投入的比例,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等比例退回補助資金。
(二)驗收結題計劃項目,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無自籌資金計劃項目,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退回結余補助資金。有自籌資金計劃項目,自籌資金實際投入低于合同約定自籌資金投入80%的,計算自籌資金預算投入與實際投入的差額占預算投入的比例,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按等比例退回補助資金。同時,與補助資金結余退回額度比較,以總額高者為標準退回補助資金。
(三)驗收不通過計劃項目,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退回全部補助資金。對有不誠信行為的計劃項目,由市科技局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第二十六條 證書辦理。
(一)驗收完成后,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沈陽市科技創新管理平臺計劃項目管理系統上填報計劃項目驗收證書,經專業機構審核、市科技局復核后,打印驗收證書1式3份到市科技局蓋章。
(二)市科技局計劃項目管理處室、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專業機構各留存一份紙質驗收證書。
(三)應退繳補助資金的,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收到專家驗收意見后30天內將相關補助資金退繳至市科技局指定賬戶,并在轉賬單上注明退款計劃項目名稱。同時憑轉賬單復印件(蓋單位公章)到市科技局辦理收據,將轉賬單及市科技局開具收據掃描件上傳科技創新管理平臺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備案后方可辦理驗收證書。
第二十七條 驗收備案。
(一)專業機構應在計劃項目驗收后將驗收材料,包括會議通知、專家簽到表、專家驗收意見、專家費領取表等相關材料PDF版上傳至沈陽市科技創新管理平臺備案。
(二)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于計劃項目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將計劃項目驗收專家名單、專家驗收意見、蓋章后的驗收證書等驗收材料PDF版上傳至沈陽市科技創新管理平臺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后續管理。
(一)超期未申請驗收及未按期完成驗收的計劃項目,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申請撤銷,退回全部財政補助資金。未及時申請撤銷由市科技局給予強制撤銷。
(二)對分階段撥款計劃項目,市科技局將根據驗收意見和資金使用情況,安排后續財政補助資金。
第二十九條 驗收責任。
(一)專業機構應嚴格按照驗收規定程序和原則組織驗收工作,確保計劃項目驗收公平、公正、及時、準確。如有違規違紀現象發生,取消其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資格,并追究相關組織者的責任。
(二)參加計劃項目驗收組織工作的人員,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如有違規違紀現象發生,取消其參與驗收工作的資格,并追究相應責任。
(三)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在驗收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專業機構應停止驗收,由市科技局給予撤銷處理;已經完成驗收的,市科技局取消其計劃項目驗收結論并給予撤銷,同時將相關責任人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四)驗收評審專家主要職責包括:
1.專家組組長職責。按照市科技局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會議評審程序主持評審會議,履行技術專家的評審職責,同其他專家一起討論形成專家驗收意見。當意見不統一時,由專家組組長綜合技術專家與財務專家(或財務顧問)意見形成最終驗收意見,并組織專家組所有專家在驗收意見上簽字。
2.技術專家職責。審查計劃項目驗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齊全、規范,依據計劃項目合同書,審查驗收計劃項目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審查驗收計劃項目取得的成果(包括經濟、社會效益、專利、論文等),根據審查結果對計劃項目進行打分,技術專家總評分的平均值在70-100分的為技術驗收通過,60-69分的為技術驗收結題,60分以下的為技術驗收不通過,在專家驗收意見上簽字。
3.財務專家(顧問)職責。審查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所提供的財務資料是否齊全、規范,按照財務驗收要求,在審核審計報告真實性、規范性基礎上,對審計報告中所涉及的財務情況進行質詢,審查計劃項目經費投入與使用是否符合相關財務規定,現場形成財務驗收意見,并在專家驗收意見上簽字。
對于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評審專家,依據沈陽市科技評審專家有關管理規定處理。
第七章 資金退繳
第三十條 退繳資金范圍及額度。包括驗收通過、結題、不通過、終止、撤銷、超期未申請驗收和違規違法計劃項目。退繳額度參照本細則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一條 退繳資金流程及時限
(一)按期驗收應退款計劃項目。
1.專業機構根據計劃項目驗收意見對應退繳資金計劃項目承擔單位下達資金退繳通知。
2.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資金退繳通知發布30天內將應退繳資金足額繳納至市科技局指定賬戶,并將繳款銀行憑證復印件報市科技局計劃項目管理處室及專業機構,繳納時間以銀行憑證為準。
(三)終止、撤銷應退款計劃項目。
1.市科技局履行相關程序后,對相關計劃項目承擔單位下達終止、撤銷通知。
2.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在計劃項目終止、撤銷通知發布30天內將應退繳資金足額繳納至市科技局指定賬戶,并將繳款銀行憑證復印件報市科技局計劃項目管理處室,繳納時間以銀行憑證為準。
(三)逾期未退繳資金計劃項目。
1.市科技局委托法律顧問向退繳資金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發送律師函進行資金催繳。
2.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接到律師函后,應在15天內將應退繳資金足額繳納至市科技局指定賬戶,并將繳款銀行憑證復印件報市科技局計劃項目管理處室,繳納時間以銀行憑證為準。
3.對經律師函催繳仍未按期退繳資金的計劃項目,市科技局通過司法渠道進行追繳。
第三十二條 對因騙取資金等違紀行為撤銷計劃項目的單位及計劃項目負責人,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原《沈陽市科技計劃項目變更實施細則》(沈科發〔2018〕41號)、《沈陽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實施細則(試行)》(沈科發〔2019〕14號)和《沈陽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沈科發〔2019〕41號)同時廢止。